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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测评工作人员守则

信息来源: 济宁学院 发布日期: 2011-09-01浏览次数:

1.心理测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与测试技能,经过严格的心理测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2.心理测评人员必须在施测前向当事人说明测验的内容和目的,并在施测后作出慎重的专业解释。

3.心理测评人员在选择测验工具时应仔细考虑测验的信度、效度和适用性。

4.心理测评人员在测试时必须注意测验标准化问题。

5.心理测评人员必须了解自己的能力限制,不做自己不熟悉和没有把握的测试。

6.心理测评人员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个人隐私,对当事人的测试资料必须保密。所有测试资料都在本中心存档,由专人负责。

7.心理测评人员因学术活动需要引用当事人个人资料时,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或者以适当的方法隐匿可以辨认当事人身份的资料。

8.心理测评人员要不断学习,更新心理测评知识,相互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测评技能。

9.本中心的各种测验量表,不得随意带出,印刷,发表。相关测试都要在本中心进行。如有特殊需要,需经过相关人员批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