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至此,这部从1985年就启动立法工作、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法律正式出台。
精神卫生法共七章八十五条,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切实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卫生既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有调查显示,我国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作为弱势群体,精神障碍患者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
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给予特别关注和切实保障,宣示精神障碍患者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精神卫生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病历资料等信息予以保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患者,不得非法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同时,还确立了患者获得救治、知情同意、司法救济等权利的具体制度,并规定了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对于舆论和社会各界关注的“被精神病”问题,精神卫生法同样做了严谨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再次诊断和鉴定的规定,第五十条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进行检查的规定,第八十二条关于司法救济的规定,以及法律责任中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等有关规定,都有利于防止公民“被精神病”,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改变歧视患者的社会现象,对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着力提升防治康复能力
目前,我国精神卫生总体形势严峻,精神卫生工作还比较薄弱。据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人员缺乏,截至2010年底,全国仅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468家,精神科医师约2万名,精神障碍防治和康复能力严重不足。因此,精神卫生法立足这一现实,着重解决防治和康复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精神卫生法从人、财、物三个方面加强了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一是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培养,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水平。二是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三是政府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医疗和康复机构,综合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
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对解决目前精神障碍预防不力、医疗机构不足、专业人员缺乏,患者得不到及时诊断、治疗、康复等突出问题,保障、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注重促进公民心理健康
作为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国家大法,精神卫生法视野开阔,不仅关注精神障碍患者,而且注重促进公民心理健康。
精神卫生法规定了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并设专章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学校、医务人员、监狱等场所,社区、家庭、新闻媒体、心理咨询人员等在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方面的责任。
同时,精神卫生法还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出既要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体系,为患者提供有效的救治救助服务,又要建立有序管理的制度,防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努力实现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由于精神卫生工作涵盖了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多个环节,不仅涉及政府和卫生、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还涉及家庭、所在单位、社区、残联等主体。因此,精神卫生法明确了各有关主体的相关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对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增强心理健康意识,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来源:人民网(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