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黄华妍)笔者近日从广州黄埔区法院获悉,该院作出了全市首份将专业心理测评报告写入判决定罪量刑部分的未成年抢劫杀人犯判决,近日已生效。据悉,该案也是该院与高校合作建立未成年犯心理测评基地以来首个运用心理测评报告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
案例
参考心理测评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从揭西县老家来到广州黄埔区,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2011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他对女子肖某实施抢劫来获取钱财,抢劫得手后,张某逃脱回到自己租住的住处。肖某随后因颈部大血管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14日晚,公安人员在盘查过程中抓获张某,并缴获赃款赃物。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埔法院委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应用心理学系的心理测评专家小组对张某的犯罪心理和个性特征进行了多次测评,测评结果显示:张某在“轻燥狂”、“控制力”及“精神分裂症”三个因素上分数均高于普通群体平均分,显示其易有高度激动与烦躁不安等症状。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埔法院还联合区检察院和揭西县司法局共同对张某的家庭背景及成长环境进行了社会调查,经了解,张某的爷爷、奶奶长年瘫痪在床,爷爷在张某被羁押后不久离世,爷爷、父亲和姑姑属于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张某本人性格稍显孤僻,但并没有明显前科劣迹,其平时在家表现尚可,偶尔抽烟喝酒,能帮助父母干农活。
根据心理测评专家提出的精神分裂症鉴定建议,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委托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精神状态及法律能力进行了鉴定,结论显示张某案发时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黄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尽管相应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张某的部分近亲属存在有间歇性精神病史,但本案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显示张某在案发时无精神病和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心理测评单位出具的报告,显示其心理上存在部分不健康因素,其贫困的家庭环境和缺乏关爱的成长经历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导致其作出不理智犯罪行为的诱因,前述因素均可作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黄埔区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共计应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57万余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涉案未成年人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探索
少年刑案“一人一评一报告”
据悉,去年底,黄埔区法院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启动涉案未成年人心理测评与矫正共建项目。测评对象包括少年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测评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涉案的被害人等,“比如一些涉案未成年人在羁押后有狂躁不安、极度自卑、自暴自弃、看问题偏激等超常表现,我们都会考虑进行心理测评。”黄埔区法院少年庭庭长夏科夏表示。
据介绍,心理测评报告的内容则包括涉案未成年人智力、自控能力、性格特点、心理健康状况、犯罪诱因、心理干预方向、矫正转变几率和针对性矫正措施等。
为何要在定罪量刑中参考心理测评?“测评报告不仅是法院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也是后期对其进行针对性心理干预和社区矫正的依据。”黄埔区法院院长张春和表示,近年来,该院少年庭的刑事案件年均50件左右,年均涉案未成年犯为80人左右,建立该体系的目的在于通过心理干预来修正涉案未成年人的人生轨迹,有效降低他们的心理压力和后期损害,降低重新犯罪的几率等。
争议
笔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关于心理测试检查结果效力的规定。对于测试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在我国学术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此次法院与高校合作是一次有益尝试。
“法律上有减轻、从轻、酌情从轻三种量刑情节,我们院将涉案未成年的心理测评结果列为"酌情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夏科夏透露,区法院正在少年刑事案件探索实行“一人一评一报告”制度。(来源:南方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