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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27年立法过程的《精神卫生法》实施

信息来源: 济宁学院 发布日期: 2013-05-08浏览次数:

  “被精神病”现象有望终结

  自今年5月1日起,从中央到地方将有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其中包括整整走过27年立法过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该项立法工作自1985年启动,2012年获通过。

  精神卫生法明确了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这意味着曾被舆论称为“被精神病”的现象有望就此终结。此外,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的《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骗取保障房将面临10年内不得再申请的处罚。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须自愿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专家指出,该法最终确立的“自愿性治疗”原则得到社会普遍认同,消除了公民“被精神病”的隐忧。

  对于舆论和社会各界关注的“被精神病”问题,精神卫生法同样作了严谨规定。例如,第35条关于再次诊断和鉴定的规定,第50条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进行检查的规定,第82条关于司法救济的规定,以及法律责任中第75条、第78条等有关规定,都有利于防止公民“被精神病”,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给出确诊结论医生须担责

  精神卫生法明确,确诊一名住院病人,需经过两道程序:门诊医生确诊;住院前再由经治医生复诊。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最终给出确诊结论的经治医生。

  以往,部分精神病院的强制收治没有门槛,轻微精神病人都可能被收治。即将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前提,是就诊者患有严重精神障碍。

  精神卫生法所称的“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6种精神障碍。(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