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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 济宁学院 发布日期: 2017-04-12浏览次数: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宣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22个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讲话要求,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重要文件,是我国首个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宏观指导性意见,明确了专业社会工作参与心理健康服务的路径和方法,强调了专业社会工作在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加强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实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要重视和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中的作用,在突发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要依托各地心理援助专业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心理援助热线,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

    《意见》明确要积极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者,回应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需求。要通过培训专兼职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工作者、引入社会力量等多种途径,为空巢、丧偶、失能、失智、留守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悲伤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服务。护理院、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康复机构要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力量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意见》提出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平台作用,构建协调顺畅的服务机制。要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基层综治中心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或社会工作室(站),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社会工作者,协调组织志愿者,对社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矫治帮扶、心理疏导等服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心理健康服务,为贫困弱势群体和经历重大生活变故群体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意见》明确要加强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医学、教育、康复、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要加强心理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技能培养,促进学生理论素养和实践技能的全面提升。鼓励医疗机构引进临床与咨询心理、社会工作专业的人才,加强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康复师、医务社会工作者等综合服务团队建设。积极培育医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医患沟通、心理疏导、社会支持等方面优势,强化医疗服务中的人文关怀。

    《意见》强调要积极落实基层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和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相关政策,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与标准规范。

    《意见》还明确了部门职责,提出民政部门负责引导与管理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推动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心理健康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转型期,随着人们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压力加剧,个体心理行为问题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但我国目前仍面临着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不健全,政策法规不完善,社会心理疏导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服务和管理能力严重滞后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社会工作作为运用专业知识与方法协助服务对象舒缓心理压力、提升发展能力、增强社会功能、建立支持网络、改善生活境况的专业性社会服务活动,在开展心理健康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下一步,民政部将积极配合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指导地方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在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转摘:新华网)